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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就反垄断问题征求社会意见(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24 15:43:26 阅读: 来源:果酒厂家

国家工商总局就反垄断问题征求社会意见

国家工商总局就反垄断问题征求社会意见 MBAChina   4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作为反垄断主管机关之一的国家工商总局开始进一步动作。

针对两份征求意见稿,上海小耘律师事务所反垄断资深律师谈亚军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解释了该征求意见稿的几大突破。

加大“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在《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比较重点的突破集中于串通投标、指定区域销售、指定交易、对行业协会的禁令,及处罚方面的突破。

关于串通投标,意见稿不但规定了横向的垄断协议(投标人之间的),同时也规定了纵向的垄断协议(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对此,谈亚军告诉记者,“尽管招投标法对此也有规定,反垄断对此进一步明确将加大对该项行为的处罚力度。”

确认“指定区域销售”与“指定交易”为垄断行为

征求意见稿确认了“指定区域销售”与“指定交易”为垄断行为,并对“指定区域销售”与“指定交易”的内涵、外延做出了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经营报》在之前两个月曾先后报道过“反垄断法预警之‘指定区域销售’”及“反垄断法预警之‘套餐销售’”,其中虽然对“指定区域销售”与“套餐销售”涉嫌反垄断做出风险提示,但事实上律师基本上都是依据《反垄断法》做出的分析,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示性的肯定。

行业协会N不准

“之前《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只是做出了抽象的决定,如要求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而本次征求意见稿对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的活动形式及内容均提出了明确的‘禁令’。”谈亚军说。

比较重点的内容包括,“禁止其通过制定发布行业协会规则、决定、通知,召集协会成员讨论并形成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违法的垄断协议,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沟通、讨论、协调等便利条件也在禁止之列。”

就垄断行为主动申报可减免处罚

在处罚方面,征求意见稿明显有借鉴欧美法律的特点,规定就垄断行为主动申报可减免刑罚,颇有坦白从宽的味道。

“按照欧美法的立法路径来分析,这样做的目的不但有助于垄断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同时也可以帮助减少行政资源的支出。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获取很多一手的行业及市场数据,为其他垄断行为的查处做足准备。”谈亚军判断。#p#分页标题#e#

“反证”方向有明确

“在《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其第七条提到的‘反证’制度。”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或者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即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可以这样理解,原来的《反垄断法》提供了经营者进行反证的法律基础,但如何反证并没有做出规定,而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解释,尽管相对来说还略显原则,但至少给出了反证的操作方向,解答了长久积累于人们心中的困惑。”

拒绝交易“无正当理由”有待明确

同时,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就搭售行为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同时,针对拒绝交易的种类亦进行明示,指出“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削减、限定或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或者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从事新的交易。在同等交易条件下,拒绝、削减、限定或中断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可以视为无正当理由。”

然而,由于征求意见稿没有对“无正当理由”做出解释,所以仍然留下了遗憾。谈亚军告诉记者,“事实上,有关拒绝交易问题,什么样的理由算是正当,什么样的理由算不正当往往是实践中企业关注的焦点,对于这个问题,征求意见稿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并尽量明确。”

执法程序进一步明确

两份征求意见稿均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下属分局的管辖行为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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